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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设计规则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 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 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2 定义
本设计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2.1 “车型认证”指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车型认证。 2.2 “车型”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轻便摩托车: 2.2.1 按本设计规则附件 4 中 5.2 条规定的基准质量所确定的当量惯量。 2.2.2 发动机和轻便摩托车的特性按本设计规则附件 1 中第 1~6 条和第 8 条以及附件 2 的规定。 2.3 “基准质量”指轻便摩托车的整车整备质量加上75kg驾驶员质量。 2.4 “气体污染物”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
3 认证申请
3.1 车型认证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厂提出。 3.2 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3.2.1 发动机型式的说明,含附件1所示的全部详细资料; 3.2.2 附件 2 所示有关车辆的详细资料。 3.3 认证申请者应提交已获得的试验数据和结果,这些数据和结果可以证明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3.4 向负责认证的检验机构提供一辆样车,以进行本设计规则第 5 条规定的试验。 3.5 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认证机关应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3.6 轻便摩托车应装有适于采用本规则附件 4 第 4.2.1 条所述的气体采集装置的排气系统。若标准排气系统需加延伸管,延伸管不得改变发动机的排放特性。
4 认证
4.1 按照本设计规则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满足下述第 5、6 条的要求,则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 4.1.1 由检验机构验证样车是否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4.1.2 在确定样车是否与本设计规则要求符合时,若有疑问,认证机关应该对制造厂所提供的数据或试验结果加以考虑,以确定检验机构所做的认证试验是否有效。 4.2 对每一种通过认证的车型,应授予一个由 6 位数组成的认证号。认证号的前两位代表本设计规则的最新修订系列号(00 为设计规则原始版本号),后 4 位数字为认证序号。认证机关不得将同一认证号授予不同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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