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外汇词典 | investor dictionary | 投资学院 | 展会信息 | 政策法规 | 保险词典 | 财经词典 | 股票词典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法规>期货法规> 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字体: [ ]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营业部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营业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异地设立营业部的,还应当在营业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节 变 更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章程;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增资或者减资;
  (五)变更公司或者营业部的住所、营业场所;
  (六)撤销营业部;
  (七)公司合并、分立;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拟任人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申请书、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期货经纪公司撤销营业部的,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公司或者营业部的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的,由变更后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变更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出具初审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期 货经纪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资方案;
  (二)新增股东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增资后股权比例。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关于股东条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合并,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协议;
  (二)合并的可行性报告;
  (三)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十二条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方式和条件;
  (三)新设合并的各方股东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份额;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资产移交方式或资产变动事项;
  (六)营业部的承继或者变动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一)公司股东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公司股东向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公司股东协议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股权结构;
  (四)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质押,质押股权受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
  (五)公司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股权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东股权;
  (六)其他原因导致的股权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权转让协议;
  (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条件;
  (三)转让股权的期限及其方式;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获准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营业部变更住所、营业场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或者撤销营业部,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内报刊上公告;营业场所变更的,还应当在原营业场所张贴公告。

  第三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解散情形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终止: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及客户持仓和保证金的处理方案,经批准后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期货经纪公司清算时,必须优先处理客户持仓和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撤销营业部的,必须依法处理客户持仓和客户保证金,优先返还客户保证金。未处理完客户持仓和客户保证金之前,不得转移营业部的财产。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下一篇: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词典搜索
关键字:
范 围:
 
 热点词语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
·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
 
 相关词语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
·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Power by isooo.net isooonet@yahoo.com
粤ICP备06114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