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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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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除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发布对期货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会员的出资额;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的取得;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九)基本业务规则; (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十二)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 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地点和时间; (二)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三)期货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厅的管理制度; (五)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六)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七)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十)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会员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当清结期货交易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期货交易所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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