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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自大陆进口纺织服装的现行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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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18

  目前,台湾当局对进口大陆产纺织服装共有三种管制办法:一是不准许从大陆进口;二是有条件地准许进口;三是准许进口。

  不准许从大陆进口的产品共400余项(按税则号计),主要为各类毛纱、棉纱和化纤纱,各类棉布、合纤布、呢绒,以及各类针织布等。

  有条件地准许进口的产品共200多项,绝大多数为各类针织和梭织服装。此类产品的进口主要依据台湾当局《厂商申请输入委托大陆加工之成衣输入条件》办理,即自大陆进口的服装,必须采用台湾产面料或纱线在大陆加工后才能复进口到台湾。具体规定包括:只有用台湾生产的布料(包括表布及里布)或纱线(制成毛衣)委托大陆加工的成衣,才准许办理进口;进口大陆加工成衣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台湾出口的成品布料扣减加工损耗后的数量或重量;台湾原出口的布料或纱线不得在大陆进行磨面、印染或整理,等等。

  准许进口的产品共400多项,包括棉、毛、丝、麻等纺织原料,麻纱布、丝绸、特种纺织品、工业用纺织品、无纺布、地毯、丝绸服装、床上用品和毛巾等。从准许进口的清单看,多为台湾本地竞争力较强的特种布类,以及市场需求不大的丝绸服装及衣着附件等。

  近年来,台湾当局对自大陆进口纺织品的管制措施,共有以下三次重要动向:

  1.自2002年2月15日起,放开包括丝绸服装、衣着附件、毛巾等在内的大陆产183项纺织服装的进口。台湾放开一部分产品的进口,对我相关产品对台出口的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对大陆竞争优势较强的毛巾等产品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

  2.200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公布,开放一批大陆物品的进口,其中包括27项纺织服装产品(4项纺织品,23项成衣产品)。此措施意味着,这23项成衣产品可采用大陆产面料在大陆进行加工,而不像以前那样必须采用台湾产面料才能出口到台湾。

  3.2005年9月26日,应台湾云林县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的申请,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大陆输台毛巾产品发起“16条”特保调查。这是台湾当局首次对大陆产品发起“16条”特保调查,也是中国大陆毛巾产品自日本毛巾设限调查之后遭遇的第二起限制措施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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