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主页>保险词典>XYZ> 正文
|
|
|
暂保单(Binder,Binding Slip)
|
|
字体:
[大
中
小]
|
|
|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暂保单,则称为暂保收据。目前,财产保险的暂保单有被保险双方所滥用的现象。就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费可在出立保险单时支付,而暂保单又与保险单效力相同,这等于享受了免费保险。而保险人为争取客户,依赖暂保单自动失效的特点从而放松了对投保人的选择,往往由此产生纠纷。人寿保险一般不使用暂保单。原因在于:(1)人寿保险人往往自己保留核准的权力,而不愿将签约权授予代理人;(2)人寿保险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对于承保的危险必须完全接受,保险合同才能有效。仅有暂保单,很难说明保险人已对投保人作出承诺。不过近几年来,有些国家的保险机构已逐渐改变了上述做法。如美国的人寿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也使用具有暂保单权力的收据,在正式保单交付4--6星期时间内,给予被保险人以立即生效的保险单。
上一篇:预约再保险(Open Cover Reinsurance) 下一篇: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词典搜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