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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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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中按保险金额超出原保险人预定限额部分计算再保险责任的一种方式,也即原保险人将与自身财力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金额作为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作为分出额,并分别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一种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接受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受限额是以不超出约定的最高限额并以约定的承受倍数为限。例如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为10万元,承受二十线溢额再保险的接受人(即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不得超过200万元。这样他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责任最多为原保险人自留额的20倍,并且不能超过200万元。对于保险金额超过约定的溢额的业务,原保险人可分层设计,进行第二、第三溢额的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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