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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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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的法定资格是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或者丧失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或享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 (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即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他人,而不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仅负有交付保费义务。如父亲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死亡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又如子为父投保生存险,以父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为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再如雇主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雇员的家属,这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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