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中采用的一种赔偿制度,指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在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物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实际上与全损无异,或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或确为全部损失又无法证明等,被保险人为取得实际全损的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就将其标的物的残余利益和标的物上所有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的通知,经保险人接受后才生效。保险人可先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保险金额。
委付的构成条件为:
(1)必须建立在推定全损的基础上,
(2)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3)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4)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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